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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嚴重損傷,委托他人撥打急救電話,急于救人卻忘記保護現(xiàn)場,后在醫(yī)院被公安機關帶走。被告人這一行為是否構(gòu)成自首?2014年11月27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智某人民幣110000元。
被告人孫某系大慶一工廠工人。2014年5月18日12時20分許,其無證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在阿斯蘭小鎮(zhèn)工地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3號工地前時,將被害人智曉某撞倒,隨后又與前方同向停放在路邊的輕型貨車尾部相撞,將被害人智曉某夾在兩車中間,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孫某也于當日在大慶市人民醫(yī)院被民警帶回公安機關。經(jīng)查,該車在大慶一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經(jīng)事故責任鑒定,被告人孫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fā)后,被告人孫某、該工廠的負責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智某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共賠償人民幣26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孫某的任何法律責任,但要求該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10000元。
在訴訟中,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孫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委托他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與急救人員一同將受害人送到醫(yī)院,在醫(yī)院被公安機關帶走,應成立自首。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認為,被告人孫某屬非允許合法駕駛?cè)耍瑹o證駕駛機動車輛,不屬于理賠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其家屬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在肇事后委托他人撥打急救電話,并與急救車一起將傷者送往醫(yī)院,但其并未撥打報警電話,未對現(xiàn)場進行保護,故不成立自首,但其能夠積極搶救傷者,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成立坦白,可從輕處罰。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案雖然被告人孫某未經(jīng)允許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但保險公司應當先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予以賠償,故保險公司大慶支公司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110000元。鑒于具體案情及量刑規(guī)范化標準,故法院對其作出緩刑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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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交通肇事罪
相關刑事知識:附帶民事訴訟、緩刑、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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