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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許某得知自己家的房屋即將被拆遷,為得到更多的拆遷費用,便想找關系辦理房屋產權證,經人介紹找到魏某,魏某說自己可以幫忙辦理房屋產權證,魏某又通過關系找到在房產管理處負責人左某,讓其幫助辦理“房屋產權證”,于是魏某分兩次收取許某4萬元,將其中的2萬元分兩次給左某,扣除辦證費用自己得1萬元。左某收到錢和部分相關手續(xù)后,見缺少“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便通過私人關系弄了3份,并利用職務之便違規(guī)為許某辦理了3份“房屋產權證”。
【評析】
律師認為:魏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左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理由如下:
一是就犯罪主體而言,行賄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中,魏某是行賄罪的一般主體;左某在該事業(yè)單位從事領導工作,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素。
二是就犯罪主觀而言,本案中,魏某幫助許某辦理房屋產權證并從中獲利,并向左某行賄2萬元;左某收到錢后幫助辦理“房屋產權證”,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要素。
三是就犯罪客體而言,本案中,魏某、左某的行為影響了事業(yè)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客體要素。
四是就犯罪的客觀而言,本案中,魏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萬元;左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萬元)并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即違規(guī)不經實地勘查,創(chuàng)造條件為請托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分別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要素。
綜上,律師認為魏某花錢幫助許某找左某辦房屋產權證不是交易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左某收受財物利用職務為他人辦房屋產權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相關刑事罪名:行賄罪、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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