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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月曹某朋友聚會中喝了很多酒,酒醉后曹某駕駛自己改裝過的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被例行檢查的交警查獲。經檢測所駕車輛私自加裝了電瓶,超過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88mg/100ml。
【評析】
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應認定為機動車
一般而言電動車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國家為此特別制定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其中規定:時速高于20公里、整車質量大于40公斤、電動機功率大于240瓦或者電池電壓超過48伏的電動車屬于超標電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08)《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第2條2.1規定:“機動車包括由動力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c、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且整車整備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兩輪車輛。”從條文上看,法律僅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從機動車之列排除,認定為非機動車,而對于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完全符合“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的輪式車輛”的特征,認定為機動車#p#分頁標題#e#
二、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竟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旦醉酒駕駛此類車輛上路行駛,將按照醉駕機動車處理即構成危險駕駛罪,對駕駛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于“醉駕”的標準,2011年9月23日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和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綜上本案曹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駕的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相關刑事罪名: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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