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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楊某伙同沈某(另案處理)、荊某(在逃)先后多次竄到石家莊市某鄉鎮小商品交易市場,以該地盤歸“他”管轄為由,要求商戶向其交納“管理費”。2017年7月22日下午,當楊某等人再次來到余某的店面強行索要1500元管理費時,遭到余某拒絕,于是楊某拾起地上一只鐵錘追打余某,迫使余某妻子顧某當場交給楊某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楊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興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具體理由如下: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同屬于侵財類犯罪,主觀方面都需要當事人具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則都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但兩罪存在的明顯區別是“威脅”內含不同:一是從威脅方式看,搶劫罪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可以當面發出威脅,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二是從當事人實現威脅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如果受害人不交出財物,當事人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當事人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三是從當事人的威脅內容看,搶劫罪的當事人大多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行為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及名譽等行為。四是從非法取得財物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結合本案分析,當楊某等人來到余某店面收取1500元“管理費”拒到拒絕時,楊某便拾起地上的一只鐵錘追打余某,當場威脅到余某的人身安全,在這一緊要情況下余某的妻子顧某才被迫交給了楊某1500元。可見,楊某搶劫特征明顯,應以搶劫罪論處。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對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罪還是搶劫罪進行認定時,應具體依據當事人的威脅方式、威脅時間、威脅內容及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等內容,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斷。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xiaomeihome.com/case/baoli/121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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